Covid-19疫情蔓延、勞動部公布在台外勞自動展延在台期限、有關的問答如下:(上)

Q1: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如何才能適用本部宣布自動延長3個月效期的措施?


A1:只要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其效期屆滿日介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110年5月19日至111年6月30日」期間內(包含本部110年11月12日勞動發事字第1100518601號函所適用的許可函),則該許可函的效期已一律自動延長3個月(若於111年5月25日屆滿者,效期得延長至111年8月25日),毋須雇主再提出申請。
例如:雇主持有本部110年11月25日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原效期屆滿日為111年5月25日,因該屆滿日介於110年5月19日至111年6月30日之間,所以該函的效期屆滿日將自動延長3個月至111年8月25日止。或者雇主持有本部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其延長或自動延長效期屆滿日為111年5月25日,因該屆滿日介於110年5月19日至111年6月30日之間,所以該函的效期屆滿日亦自動延長3個月至111年8月25日止。

Q2:若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效期於111年2月25日屆滿,適用本部110年12月28日勞動發事字第1100520827號函自動延長效期至111年5月25日,是否得再次適用本部111年3月21日 勞動發事字第1110503959號函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


A2:仍可適用,如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效期於111年2月25日屆滿,自動延長效期至111年5月25日,因該自動延長效期屆滿日介於111年4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間,故仍可再次自動延長效期至111年8月25日。

Q3: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原效期屆滿日介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或「110年5月19日至111年6月30日」期間,申請引進外國人時要怎麼證明所持該函已經自動延長3個月,而未失效?


A3:本部已發函請外交部轉知我國駐外館處配合此項措施,並請外館據以核發外國人入國簽證。如仍有任何問題,可致電本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反映,本部將協助解決。

Q4:倘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原效期屆滿日介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或「110年5月19日至111年6月30日」期間,雇主未自國外引進外國人,或由國內承接外國人,是否也可以適用本部宣布自動延長3個月效期的措施?

A4:可以,雇主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原效期屆滿日介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或「110年5月19日至111年6月30日」期間,一律自動延長3個月效期,無論自自國外引進或由國內承接國外引進或由國內承接外國人都可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