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久用留才方案 中階技術工作 補充 QA(Q1~Q5)
一、雇主 辦理 國內求才 是否需每名中階技術 人力 均 需辦 理 一次求才(一人一求才)?
答:考量雇主聘僱中階技術人力有複數人力一次轉任情形,為簡化國內求才作業程序,雇主同時有多名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時,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一次併 同申請辦理國內求才,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針對同一申請案件拆分不同序號並分別核發求才證明書,雇主得持不同序號之求才證明書,申請聘僱中階技術人力。
二、聘僱移工及中階技術人力時,可以一併辦理國內求才嗎
答:雇主需將移工及中階技術人力分別辦理國內求才,二者求才不可併同辦理或共用求才證明書。 求才登記表業於 1 11 年 4 月 3 0日修正增列「聘僱移工前」或「聘僱中階技術人力前」欄位,雇主應依求才類別勾選。
三、有效招募許可函可否作為聘僱中階 技術人力 之資格佐證 雇主免再重新取得資格認定 及國內求才?
(一)否, 持 有效招募許可函仍需取得資格認定:考量有效招募許可函無法證實其他應備文件仍於效期內(如雇主已取得招募許可時,工業局認定函已失效),且中階人力與移工求才於國內招募時屬不同職缺,故無法以招募許可作為資格佐證。
(二)持有效招募許可函仍需辦理國內求才:移工及中階技術人力的國內招募薪資不同,工作技術亦不同,持有有效招募許可函雇主仍應再次辦理國內求才。
四、移工在臺工作滿11年11個多月出國,雇主可否將該移工引進從事中階技術人力?
答:現行實務因移工在臺工作期間如已達11年又8個月以上者,因剩餘期間不足,難以獲得雇主聘僱,是移工在臺累計工作期間如已達11年又8個月以上者,本部將令釋示其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所定工作期間達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之工作年限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