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變更住宿地點應於7 日內書面通報
違者可處30 萬元罰鍰委任仲介同受處分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七月十三日臺北報導】近期有部分移工離開原住宿地,但雇主或仲
介公司未於變更後7 日內通報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的當地勞政主管機關,因而
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遭裁罰。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提醒,雇主如未依規定辦理通報,最高
將處30 萬元罰鍰,勞動部也將依比例廢止許可,呼籲雇主留意相關規定。
勞動局表示,近期因受疫情影響,不少移工與雇主終止聘僱關係,於等待轉換雇主或
等待班機離境期間離開原住宿地點,此時原雇主常誤解已與移工終止聘僱關係,因而疏
忽此項住宿地點變更通報而受罰。
勞動局強調,未進行通報的雇主,將面臨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同時也會廢止
雇主有效許可外國人人數的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至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也可能因未善
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法而受罰。
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第5 項規定,雇主對於外國人住宿地點等
相關生活照顧服務事項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7 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
住宿地點當地主管機關。
如雇主延遲未通報,恐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 條第9 款,將依同法第67 條規定處6
萬元至30 萬元罰鍰,並依「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72 條規定廢止招
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裁量基準」規定,採1 比1 比例,廢止雇主有效許可外國人人數之招
募許可及聘僱許可。此外,雇主如有委任私立就服機構,也將依同法第40 條第15 款未
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法,同樣處6 萬元至30 萬元罰鍰。
勞動局提醒,雇主與移工合意轉換雇主,尚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前,原雇主仍負雇主
責任,原雇主除可自行安置移工外,另可委任仲介代行生活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