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留意 責任制不能濫用

德勤Deloitte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彥勳表示,勞基法的「責任制」容易讓人產生錯誤解讀與勞資爭議。但事實上,責任制在勞基法中仍有相關的適用限制與對勞工的保障,雇主應釐清適用對象及條件。

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自85年增訂以來,即成為雇主用以調和勞基法規定與特殊工作類型需求之重要措施,且因其相當程度放寬勞基法工時限制,而有「責任制條款」俗稱。

依勞基法第84-1條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1條第1款規定,所謂勞基法責任制適用對象主要為三類工作者:包括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還有其他特殊性質工作。

監督、管理人員指的是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的主管級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則為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工作者。

監視性工作為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的工作,間歇性工作則是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工作。至於其他特殊性質工作則依照勞動部所核定公告為主。

陳彥勳指出,企業常見可適用責任制人員如每月工資達新台幣15萬元以上符合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1條第1款監督、管理人員(勞動條三字第1080130514號公告);事業單位自行僱用警衛(勞動二字第0980130491號公告)。

另有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計畫主辦人員、工程規劃設計人員、監造人員、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勞動二字第0022157號函、第0039746號函)。

此外,還有資訊服務業僱用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1條第1款監督、管理人員,以及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符合同條第2款責任制專業人員(勞動二字第004365號公告)。

勞基法第84-1條勞工相較於一般勞工,正常工作時間較長、延長工時較長、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安排彈性、女性可在夜間工作,惟並非完全無工時限制。

以台北市政府為例,事業單位僱用每月工資達新台幣15萬元以上之監督管理人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之勞動,雇主仍應依勞基法第24條等相關規定支付加班費。

依勞基法第84-1條規定,雇主與員工約定適用該條制度者,應將與勞工之約定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此外因勞基法第84-1條勞工其約定工時往往長於一般勞工,雇主並應留意預防員工過勞,並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落實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

陳彥勳提醒,勞基法第84-1條適用仍有其限制,雇主如未依法踐履相關義務而直接採行,將可能面臨新台幣2~100萬元罰鍰。

如發生勞工過勞狀況,除可能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受裁罰外,尚可能面臨勞工家屬之民事求償,甚至產生刑法、勞工安全衛生法上之刑事責任。

以近年勞動部就過往公告適用勞基法第84-1條職業類別持續檢討繼續適用的必要性,迄已廢除63類職業之適用,雇主運用勞基法第84-1條增加業務彈性時應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