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勞工人數達30 人應訂定工作規則
人數包含本、外籍違者處30 萬元以下罰鍰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九月十六日臺北報導】嘉義縣政府勞工暨青年發展處提醒,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達30 人以上,即應就工時、休假、津貼及獎金等部分訂定工
作規則,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於內部公告,明定公司規範制度。若勞工違反規定,
應將相關懲處、輔導改善列入紀錄,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 條所規定情節重大,不
可逕自因違反公司規定而解僱勞工。
勞基法第70 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 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
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
應制定內容包括工時、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等。事業單位僱用人數計算包含本、
外籍員工,未依規定制定工作規則,嘉縣府會先糾正,請事業單位限期改善,如未
改善將處2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
日前有勞工因工作屢次遲到被公司記警告一次,擔心因此被公司解僱而向勞青處
諮詢,經該處調查發現雇主以工作守則懲處勞工並無不可,然而該公司僱用勞工人
數達30 餘人,卻未制定工作規則,認定仍屬違反勞基法規定,裁罰2 萬元罰鍰。
勞青處進一步說明,勞動基準法僅是最低標準規定,公司內部規範制度,則需要
透過制定工作規則,讓勞動條件與紀律制度化,例如請假程序、獎懲標準、升遷方
式等,藉此激勵員工,也有助於管理,避免不必要的勞資爭議。
此外勞工工作若屢次遲到,公司不得逕以曠工扣薪或以不能勝任工作理由資遣員
工,勞青處表示,工作規則應訂定明確的標準,並建議將相關的輔導機制也列入,
若勞工違反工作規則達一定次數,才符合勞基法第12 條所規定情節重大,雇主得不
經預告終止契約,雇主無需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勞青處補充,公司訂立工作規則前,可參考勞動部提供的工作規則範本,再依工
作實際態樣訂定工作規則,但內容不可低於勞動基準法,如遇爭議事項,建議與勞
工協商,避免不必要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