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可自訂週期
未經同意實施彈性工時等措施將違反規定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月廿六日臺北報導】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 條規定,勞資
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有
關召開的週期,可採自訂每三個月,並於該週期內至少舉辦一次,即符合法令規
定。勞動局並提醒,若事業單位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時等措施,都必須經過勞資
會議同意,否則將屬違法。
有企業將勞資會議時間固定在每年3、6、9 及12 月的第一個星期一,但經常會有
人臨時有事無法出席,雇主也擔心因此會違反規定。勞動局說明,「每三個月」計
算方式,係指事業單位成立勞資會議後,自行訂定三個月或低於三個月的週期內,
至少召開一次定期勞資會議。但事業單位如有特殊情形考量,例如勞資會議代表成
員分散各地,不容易敲定開會時間,可於成立勞資會議後,採行自訂每三個月或低
於三個月週期,較有彈性。
舉例來說,2 月1 日至4 月30 日為第一週期,5 月1 日至7 月31 日為第二週期,8
月1 日至10 月31 日為第三週期,11 月1日至1 月31 日為第四週期,在這四個週期
內分別至少召開1 次以上的勞資會議,即符合每三個月舉辦一次的規定。
勞資關係科長陳明鈴進一步說明,建議事業單位訂定明確勞資會議規範,讓勞工
清楚知道會議週期的始末,如後續因故要變更,也可在勞資會議中提案討論。
包括事業單位比照公務機關彈性放假或使勞工加班、七休一例假調整、加班工時
單月上限54 小時以及輪班間隔縮短等重要勞動條件調整,依法都須經工會或勞資會
議同意。此外,雇主聘僱產業類移工,招募時應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開立無違
反勞工法令證明,亦須檢附最近一年四次勞資會議紀錄。勞動局長高寶華提醒,勞
資會議的目的是為了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雇主應落實勞資會議,運用勞
資雙方溝通平台,預防勞資爭議及穩定勞資關係。此外,如未舉辦勞資會議,卻有
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時等相關措施,勞基法仍會有相關處罰,事業單位應審慎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