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廣告薪資揭示須為經常性薪資含按月給付津貼獎金不可計入加班費
雇主在徵才時,薪資資訊有時刊登「含加班費」,以致求職者在選擇職缺時,不清楚實際薪資如何計算。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就業服務法已明文規定薪資揭示相關事宜,職缺薪資揭示須符合經常性薪資範疇,不得含加班費,以符合法令規定,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讓求職者在面試前可以知道最低起薪金額,據此評估是否前往應徵,降低勞雇雙方媒合成本。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即使公司需經常性加班,仍不得將加班費合併計入經常性薪資揭示範圍,依就服法中的經常性薪資,是指雇主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例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含加班費、差旅費、三節獎金及年終獎金等。因此,公司徵才廣告如以「含加班費」的方式揭示薪資範圍,將不符合就服法規範。
勞工局提醒,揭示薪資注意事項,包含透過公開徵才管道,都應明確說明職缺的計薪方式及薪資範圍;採用月薪核薪的薪資範圍可使用,如「月薪3萬元」、「月薪3萬3,000元至3萬6,000元」、「月薪2萬8,000元以上」等三種方式擇一呈現。
至於採用計時、計日或按件計酬核薪者,應揭示或告知每小時、每日或每件金額,可使用如「時薪300元」、「日薪3,000元」、「按件計酬每件3,500元起」等方式呈現,且需標示清楚本薪及獎金的發給額度與用人及核薪條件。
為保障求職人權益,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時應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對此勞動部已訂有「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職缺,應依該原則辦理。雇主未依照該原則致違反就服法者,由各縣市主管機關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