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111)年11月14日起全面取消「具有會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持續有效保持社交距離」

1.考量國內COVID-19疫情以穩定可控方向發展,為兼顧社會經濟發展及民眾生活需求,經參考國際現行公衛防疫措施,自本年11月14日起,全面取消具有「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性質之場所(域),包含屬於維持醫療量能、維持防疫量能、高接觸風險工作者、維持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者(即COVID-19公費疫苗接種對象第1、2、3、7類對象)、矯正機關、殯葬場所,以及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業管之24類場所(域)等工作人員須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第3劑)接種或快篩之限制。

2.請貴部(單位)依上開原則檢視評估修正目前所訂之相關措施、公告或指引。

3.另有關自本年11月7日起取消「具有會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持續有效保持社交距離」性質活動之參與者須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規範,本中心業於本年10月31日以肺中指字第1113700570號函知貴部(單位)諒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