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修正研發支出25%可抵營所稅購置設備5%抵減無上限將送立院審議
行政院會11 月17 日通過經濟部提出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針對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公司,增訂前瞻創新研發投資以及購置先進製程設備,得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史上最高的研發及設備投資抵減。
相關修正條文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期於112年1月1日起施行至118年12月31日止。
經濟部表示,在近年一連串全球重大事件干擾供應鏈運作之下,包括美國、日本、韓國及歐盟紛紛就關鍵產業祭出鉅額補貼及擴大租稅優惠,因此參考各國獎勵措施並盤點現行法規,提出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第72條修正草案。針對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提供前瞻創新研發支出2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得以購置用於先進製程的全新機器或設備支出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且該機器或設備支出不設金額上限,二者合計的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
適用對象不限產業類別,凡符合研發費用、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及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的要件,均可申請適用。研發密度規模將於子辦法訂定。
在有效稅率部分,係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稅率15%所訂定。經濟部指出,鑑於國際間推動期程不一,給予產業適當緩衝期間,112年度有效稅率訂為12%,113年度原則上為15%,不過可審酌國際間施行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由行政院核定調整為12%。至於114年至118年則為15%。
經濟部長王美花補充,該條例沒有限制在半導體產業,只要下個世代且國際重要供應鏈的產業,例如電動車、5G、低軌衛星相關,都是可適用的對象。她也強調,我們重視的是在台灣做研發,因此不只是台灣本土企業,只要是在台設立相關子公司進行研發,符合相關資格者也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