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災事變使勞工加班事後雇主應給適當休息一般勞工原則休息12小時輪班勞工則縮短
勞動部近日函釋指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可以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事後應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其中補給勞工適當休息為「至少應有12小時休息時間」,不過如為輪班制勞工只要休息11小時、如為經公告的指定行業或事業單位,勞工休息8小時即可再工作。
勞動部111年11月15日函釋,有關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後段所稱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及同法第34條第2項所定輪班換班之休息時間之競合疑義一案。
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所稱「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依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74年函規定,係指該等勞工其自工作終止後至再工作前至少應有12小時之休息時間。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由於該函釋已超過30年,近日有縣市政府來函詢問,勞動基準法曾修正並提及輪班勞工休息時間應至少有11小時,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公告的事業單位或行業,還可以變更休息時間至最短8小時,恐與此函釋有扞格。
黃維琛指出,勞基法僅提及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時,可以延長勞工正常工作時間,但事後應給「適當休息」,未明定要休息多少時間,因此在內政部時期曾函釋指出適當休息至少要12小時。
黃維琛進一步指出,一般勞工休息12小時是原則,在97年時台電曾發函詢問延長工時相關疑義,當時的勞委會曾回函表示,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開始前如已有適當休息,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受命出勤,與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終止前,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再繼續工作之情形有別,基於各行業特性,允許由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依比例原則給予適當休息。
黃維琛強調,其比例休息原則,應於事前協調,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需經勞資會議同意,勞動檢查時,勞檢人員對休息時有所疑義時,雇主即須拿出協議,避免被罰。
黃維琛表示,至於輪班制勞工則可以縮短為至少休息11小時再工作,若是經公告的行業或事業單位則可以縮短輪班間隔至8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