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規辦理移工健檢最高可罰30 萬元
疫情關係雇主易忽略至11 月底處分82 件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二月十四日臺北報導】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依「受聘僱
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自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起,於外國
人工作滿6 個月、18 個月、30 個月之日前後30 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辦理
定期健康檢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 條第5 款「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外國人接受健康
檢查」,最高可處新台幣30 萬元罰鍰。
截至今年10 月底止,台中市外籍移工人數共計11 萬1,955 人,高居全國第二,其
中產業外籍移工計8 萬4,004 人,約佔75.03%,社福類2 萬2,670 人,約佔20.25%,
而白領外籍人員則有5,281 人,約佔4.72%。勞工局長張大春呼籲,雇主應隨時注意所
聘移工健康檢查時程及身體狀況,受委任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也應善盡協助雇主辦
理就業服務業務的責任,以免受罰。
勞工局表示,受到疫情關係,許多雇主擔心移工往返醫院,或仲介安排多名移工
共乘增加染疫風險而疏忽規定,有些則誤解健檢時效可以延後,以致錯過期限,使
得今年雇主違規的件數明顯增加。統計台中市今年截至11 月30 日止,雇主未依規定
辦理移工健檢共計有82 件,較110 年同期的19 件增加不少,至於仲介業者違反第40
條(包含所有就服法違規事項)受處分則有21 件,件數與去年相同。
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雇主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
起始日)起,於外國人工作滿6 個月、18個月、30 個月之日前後30 日內,安排至指
定醫院辦理定期健康檢查。另外,第二類、第三類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或其他依
法重新核發聘僱許可,已逾1 年未接受健康檢查者,雇主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的次
日起7 日內,安排至指定醫院辦理補充健康檢查。
勞工局說明,雇主如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將健康檢查
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則涉有違反就服法第57 條第5 款規定,可依同法第67 條第
1 項規定,處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
有關外籍移工健康檢查日期查詢,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www.cdc.gov.tw/
國際旅遊與健康/外國人健康管理/受聘僱外國人健檢/受聘僱外國人定期健康檢查日
期)查詢,輸入受檢移工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即可查詢該移工6、18、
30 個月的定期健檢起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