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規辦理移工健檢最高可罰30萬元疫情關係雇主易忽略至11月底處分82件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自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起,於外國人工作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辦理定期健康檢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最高可處新台幣30 萬元罰鍰。截至今年10月底止,台中市外籍移工人數共計11萬1,955人,高居全國第二,其中產業外籍移工計8萬4,004人,約佔75.03%,社福類2 萬2,670人,約佔20.25%,而白領外籍人員則有5,281人,約佔4.72%。勞工局長張大春呼籲,雇主應隨時注意所聘移工健康檢查時程及身體狀況,受委任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也應善盡協助雇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的責任,以免受罰。

勞工局表示,受到疫情關係,許多雇主擔心移工往返醫院,或仲介安排多名移工共乘增加染疫風險而疏忽規定,有些則誤解健檢時效可以延後,以致錯過期限,使得今年雇主違規的件數明顯增加。統計台中市今年截至11月30日止,雇主未依規定辦理移工健檢共計有82件,較110年同期的19件增加不少,至於仲介業者違反第40條(包含所有就服法違規事項)受處分則有21件,件數與去年相同。

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雇主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起,於外國人工作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安排至指定醫院辦理定期健康檢查。另外,第二類、第三類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或其他依法重新核發聘僱許可,已逾1年未接受健康檢查者,雇主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的次日起7日內,安排至指定醫院辦理補充健康檢查。

勞工局說明,雇主如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則涉有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5款規定,可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有關外籍移工健康檢查日期查詢,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www.cdc.gov.tw/國際旅遊與健康/外國人健康管理/受聘僱外國人健檢/受聘僱外國人定期健康檢查日期)查詢,輸入受檢移工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即可查詢該移工6、18、30個月的定期健檢起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