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勞基法處分加班費、出勤紀錄最多111年實施2,734場檢查罰鍰逾3千萬元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2月2日公布111年違反勞動基準法前五大排行榜,全年總計裁罰逾3千萬,違法樣態以「加班費未依規定給付」、「出勤紀錄未詳實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居多,分別佔17.04%、14.57%。
勞工局提醒,雇主使勞工加班,應依規定給付加班費,並留意工時上限,確保勞工有充分休息。
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裁罰不是唯一手段,透過檢查、輔導及宣導等多元手段,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111年勞基法裁罰金額達3千多萬元,另外也辦理法遵輔導多達2,600多場,以及85場宣導會。
今年的勞基法宣導將自2 月份起啟動,預計2月10日於經濟部工業局官田工業區產銷中心、22日於新吉工業區服務中心辦理,以督促事業單位提供合法的勞動條件。
臺南市職安健康處長李炫昌表示,根據統計,111年度針對轄內事業單位實施勞動條件檢查計2,734場次,其中查有具體違法情事,依法裁處家數計有589家,罰鍰金額為新臺幣3,086萬元。
進一步分析去年勞動基準檢查相關裁處資料,前五大常見違反法條分別為第24條「延時工資未依規定給付」,計有138件、佔17.03%,其次為第30 條第6項「出勤紀錄未詳實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有118 件、佔14.56%,違反第36 條「每七日中未依規
定給例假、休息」有97 件、佔11.98%,第第32 條第2 項「延長工時超過法定標準」,即超時工作,則有89件、佔10.99%。違反第39條「假日出勤未加倍給付工資」則有56件,佔6.91%,顯見近年常見違法樣態仍以加班費及工時等問題為主,
勞工局提醒,雇主應依法給予勞工例假日及休息日,並留意延長工時上限,如有加班情事,亦應依法令規定標準給付加班費,以免不慎觸法。事業單位如不諳法令,可主動向勞工局職安健康處申請法遵輔導,申請方式均不受限,事業單位可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