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預告修法中階技術工增屠宰業製造工開放雇主自主訓練家看雇主資格放寬
為解決屠宰業缺工情形、留用資深屠宰移工需求,及為開放製造業雇主自主辦理訓練得作為中階技術工作之資格條件之一,並修正雇主聘僱中階技術工作總人數計算規定,另配合實務面,對在台已工作滿11 年6 個月的家庭看護工並已返回母國者,放寬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雇主資格,勞動部進行法規修正預告。
勞動部112年2月4日預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43條、第73條修正草案,以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62條附表13、第64條附表14修正草案。
勞動部說明,為盡早補充中階技術屠宰人力,避免缺工問題影響產業營運及我國經濟發展,以及兼顧被看顧者之照顧需求與人道考量,預告期為7 天,對公告內容有修正建議,依所附意見表格式函復意見,逾期視同無意見。
年限屆滿在國外看護工引進來台雇主資格放寬
依勞動部111年12月6日「研議留用外國技術人力工作小組」第五次會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案因國人對於肉品消費需求逐年增加,我國設立之屠宰場數量隨之增多,並為強化及提升屠宰場自主衛生管理與國產內品國際競爭力,推動屠宰場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經決議同意將屠宰業納入中階技術工作範圍。
勞動部表示,中階技術工作除已開放的海洋漁撈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及農業工作等,這次預告修法將屠宰工作納入。
配合放寬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雇主資格,勞動部指出,針對在台已工作滿11 年6 個月的家庭看護工並已返回母國者,只要屬於三親等關係就符合將其引進來台工作的雇主資格。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得由曾聘僱該外國人,或與曾聘僱外國人之雇主,或與曾受照顧之被看護者,且具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親屬關係之人,或由曾受該外國人照顧之被看護者本人,或與曾受該外國人照顧之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並有審查標準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情形者,得為同一被看護者或新被看護者申請聘僱該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
依112年1月16日國家發展委員會「強化人口及移民政策五首長第九次會議」結論,產業特殊且經勞動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部會跨部會會商同意之雇主或產業,其所聘僱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外國人僱用人數,得不計入本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雇主所聘僱外國人之工作總人數。
聘中階總人數計算規定會商後專門性人力排除
勞動部表示,為利廠商提高技術層次與國內競爭力,避免影響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權利,雇主於申請移工招募許可名額或中階技術人力聘僱許可時,一併提出申請會商,並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雇主所聘專門性及技術性外國人人數,即不計入外國人之工作總人數計算。
舉例說明,雇主申請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或中階技術營造工作,欲排除所聘僱專門性或技術性外國人人數計入工作總人數,經勞動部會商內政部並經內政部同意後,不計入外國人之工作總人數。
依勞動部111年12月6日「研議留用外國技術人力工作小組」第五次會議,勞動部表示屢接獲雇主反映,雇主為提升自家企業內員工工作所需技能,多自主辦理相關訓練課程,建議將企業自訓課程納入中階技術製造工作之資格技術條件。
勞動部指出,這次修正中階技術製造工作之訓練課程認定資格條件,新增「企業自訓」認定之資格條件,即雇主聘僱同一外國人3年以上,經切結外國人已參加雇主辦理產業升級轉型相關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時數累計達80小時,納為完成訓練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