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不實徵才廣告最重可罰150萬元工作內容、薪資等均應與實際狀況相符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事業單位刊登徵才廣告,應留意工作內容、薪資條件等事項是否與實際狀況相符,若有不符,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最重可處150萬元罰鍰。求職者如發現不實廣告,亦可檢附佐證資料,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日前勞動局接獲投訴,有公司刊登月薪3.8萬元的求才廣告,勞工經面試錄取到職後,公司卻聲稱新進人員首月屬訓練期,薪資採時薪計算,訓練期滿通過後始以月薪核薪。勞動局認定該公司違反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1款「招募或僱用員工有不實廣告或揭示」的規定且事證明確,遭處30萬元罰鍰。

勞動局長高寶華呼籲,事業單位於各人力銀行平臺或是其他管道對外公告刊登徵才廣告時,須特別留意廣告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倘若工作內容、薪資待遇、條件要求、福利制度等徵才廣告內容有不實情形,即違反就服法規定,將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局提醒,事業單位須留意公告刊登的徵才廣告,若於廣告內明列的內容,確實與客觀事實不符時,即可能因違反前揭法令而遭受裁處。而求職者如遇不實徵才廣告,可檢附該不實廣告的完整內容及與事實不相符的佐證資料,向該事業單位登記地的主管機關陳情立案,並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