紓緩產業缺工協助雇主即時補足人力缺口縮短求才等待期至7天雇聘法草案預告
協助雇主即時補足人力缺口,紓緩產業缺工問題,勞動部28 日預告修法縮短求才等待期間,雇主如刊登台灣就業通網站職缺,適度調整雇主辦理國內招募本國勞工之求才期間為至少7日,同時採登報求才者,刊登日數縮短為2日,招募本國勞工日數則調整為至少3日。
勞動部4月28日預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即時補足人力缺口,舒緩產業缺工問題,以及使外國短期研習生提早熟悉我國就業環境及充裕我國相關產業人力,縮短預告期間為7日,對於該公告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時限內提出。
勞動部說明,為協助雇主即時補足人力缺口,紓緩產業缺工問題,考量網路資訊流通快速,求才訊息經登報或登錄台灣就業通網站後,已可充分揭露,因此優化雇主聘僱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之國內招募求才辦理程序及期間。
勞動部指出,近年人口結構快速變遷,每年工作人口減少18 萬人,國人就業觀念及習慣均已改變,且網路資訊流通快速,求才訊息經登報或登錄台灣就業通網站後即可充分揭露,為兼顧產業需求及國家建 設經濟發展,修正第17 條與42 條規定,適度調整雇主辦理國內招募本國勞工之求才期間為至少7日。同時採登報求才者,刊登日數縮短為2日,招募本國勞工日數則調整為至少3日。
另新增第21條之一規定,雇主曾於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或於第17 條第一項所定之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廣告至少7日,以招募本國勞工,7有招募不足者,得自招募期滿次日起60日內,向該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書,據以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
配合我國留才、攬才政策目標,並因應人口結構變化,開放延攬中階技術人力,為加速解決國內產業人才短缺問題,簡化申請工作程序,增加渠等來臺誘因,修正第45條第二項規定,刪除應檢附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規定。
為配合我國留才、攬才政策目標,鼓勵外國短期研習生留臺就業,教育部就「擴大吸引及留用僑外生」 提案「短期研習生」 留用規劃,外國研習生來臺研習華語,如每週15小時,每月60小時,6個月將達360小時研習時數,應可具華語文能力測驗「基礎級」(A2)水準,可對應為「臺灣華語文能力基準」第三級之能力水準,且使在臺研習華語6 個月以上之外國短期研習生得從事特定領域工作,因而修正第51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使外國短期研習生提早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