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案立院三讀通過擴大打擊犯罪強迫勞動納入勞動剝削範圍
立法院會19日三讀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案,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此次修法使防制人口販運法規接軌國際規範,擴大打擊利用被害人從事犯罪等新型犯罪態樣,以嚴懲人口販運犯罪分子,另也對被害人提供更多元的安置處遇服務,更增進被害人的人權保障。內政部表示,人口販運防制法於98年施行迄今已逾10年,考量國際間新興的人口販運型態應運而生,近期也頻傳國人遭詐騙到柬埔寨等地工作,被迫從事不法行為等人口販運事件,這次將全文逐一盤點,共計修正47條條文。內政部說明,近年國際逐漸認定利用被害人從事犯罪活動並加以剝削,屬於勞動剝削樣態,因此增訂意圖剝削或故意使被害人「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的行為」,納入勞動剝削範圍,同時增訂相關刑事處罰要件,以周延立法並與國際趨勢接軌。內政部指出,防制人口販運工作應以保護被害人權益為核心,因此增訂疑似被害人不服司法警察鑑別結果者,得經原鑑別機關(單位)向其上級提出異議,未來也會訂定相關的行政規則,將異議處理程序中納入外部人員的審核意見,另也增訂非機構式的安置服務,讓被害人在外居住時,也能獲得陪同出庭及經濟補貼等服務措施。為遏止柬埔寨事件等剝削情事,這次修法增訂犯罪分子如剝削並利用被害人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的行為,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意圖剝削,以招募、運送、容留等不法手段從事販運行為時,則採取事前防堵的刑事處罰機制,也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對於未滿18歲者,更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嚇阻人口販運的惡行。為接軌國際採購貿易協定、強化人權保障,並促進產業供應鏈的合法正當競爭秩序,增訂犯人口販運罪而有罪判決確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5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