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領審查標準第22條修正條文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
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發布施行後,期
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三日。為配
合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放寬從
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經中央主管機
關廢止聘僱許可逾一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遞補,爰修正本標準第二十二條,修訂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
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總人數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