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訂定發布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三日。為配合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已放寬外國人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或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一個月仍未查獲,或家庭看護工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逾一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為明定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之資格、應備文件及期間,以保障雇主權益,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