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招募本勞求才期縮短為至少7日5/31前辦理求才維持原規定無法適用新法規

勞動部指出,自112年6月1日起,雇主向公立就服機構登記,並將求才廣告登載於台灣就業通網站招募本國勞工者,求才等待期間縮短為至少7日,7日是以「日曆日」計算,至於在5月31日辦理求才登記者仍維持原規定至少21天,無法適用新修正規定,請求公立就服機構將原招募期間縮短為至少7日。

勞動部說明,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及21條規定於112年5月30日公告修正、6月1日正式生效。由原招募移工前,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求才登記後次日起,於台灣就業通網站登載廣告次日起至少21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縮短期間為至少7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由原登報連續刊登求才廣告3日,並自刊登期滿次日起至少14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縮短期間為連續刊登求才廣告2日,並自刊登期滿次日起至少3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勞動部說,招募本國勞工日數係以包括周六、周日的「日曆日」計算,不是以工作日計算。

有雇主詢問,在法規生效日6月1日之前,已向公立就業服務辦理求才登記,並將求才廣告登載於台灣就業通網站招募本國勞工者,原招募本國勞工期間為登載次日起至少21日,於雇聘辦法第17條規定6月1日修正生效後,可否適用新修正規定,原招募期間縮短為至少7日?

勞動部指出,雇主如於112年5月31日之前已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應依修正生效前雇聘辦法第17條規定,於登記之次日起,於台灣就業通網站登載求才廣告,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21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在6月1日之後仍須遵循原招募規定,無法請求縮短求才等待期。

勞動部舉例說明:雇主如於112年5月18日已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依修正前規定,仍應自登記次日起(112年5月19日)於台灣就業通網站登載求才廣告,並於次日(112年5月20日)起至少21日招募本國勞工,故112年6月9日始為招募期間屆滿日。

另外,雇主只要自112年6月1日起,曾向公立就服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及同意將求才登記資料公開於台灣就業通網站,並自登記之次日起算至少7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或是雇主曾自行於台灣就業通網站登載求才廣告,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7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且符合雇聘辦法第17條第1 項至第3項有關合理勞動條件、求才廣告內容、通知工會或勞工及公告之規定,並有招募不足之情形,之後如欲改為招募移工,得自招募期滿之次日起60日內,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書,不須再辦理招募移工前之國內求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