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學生應聘工作需先申請工作許可陸籍人士未開放雇主確認身份始可僱用

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表示,外籍學生在臺灣打工及工作,必須依就業服務法第50條第1項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先申請並取得工作許可證後,才能應聘工作;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即受僱為他人工作者,除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應即令其出國。

勞青處也強調,目前並無開放僱用陸籍人士及學生工作,如雇主違反規定,將面臨7年以下徒刑及100萬元以下罰金,因此雇主僱用前,務必確認其身份。

依規定,雇主未經申請許可非法容留或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者,將依就服法第44條、第57條第1款及第63條規定,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另外,任何人如有非法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則依第45條及第64條規定,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及停業處分,如係意圖營利媒介工作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避免雇主聘僱未經許可的外籍學生從事工作,勞青處長張世忠提醒,雇主聘僱前,應請外籍學生出示本人的工作許可證、學生證、護照或居留證正本,並核對證件上的基本資料、居留時間、居留事由、工作許可期限等,以確認證件確實為其本人所持有。另外也需注意外籍學生勞動條件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範,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且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間最長6個月,逾期則必須重新申請。

勞青處特別提醒,目前並未開放大陸人士及學生在臺工作,若雇主聘僱大陸學生工作,將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並面臨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呼籲雇主留意求職學生身分,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