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預告仲介辦法草案 預告期14日外仲引進移工逾比率人數首次將停權7日

為源頭控管降低外國人行蹤不明,勞動部預告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增列勞動部定期查核外國人力仲介公司之行蹤不明人數及比率,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引進外國人蹤不明逾規定人數及比率,第一次暫停外國人委任辦理申請簽證7日,第二次後以後按次增加暫停代理外國人辦理簽證申請7日,最長以28日為限。

勞動部112年7月4日預告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一、第四十四條及第三十一條附表二草案;考量暫停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簽證申請機制,作為外國人行蹤不明之源頭控管,有儘速推動之必要;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許可等申請案件得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及早推動有利於民眾,爰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

勞動部說明修正重點包括,為簡政便民,主管機關得公告本辦法申請案件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例如從事跨國人力仲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籌設許可、設立許可籌設檢查、設立許可、異動申請,及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申請等事項,經勞動部公告得採網路線上登錄辦理。

為源頭管控外國人行蹤不明,新增條文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依第三十一條附表二規定查核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接受委任仲介其本國人或其他國家人民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其所仲介之外國人入國後一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之人數及比率。

勞動部指出,為避免影響外國人引進並兼顧嚇阻效果,經查核發現外國人力仲介公司達第三十一條附表二規定之人數及比率者(例如辦理入國引進外國人51 至200 人,行蹤不明比率達15.61%及10 人以上),勞動部應通知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暫停受理該外國人力仲介公司代理外國人辦理簽證申請。第一次暫停代理外國人辦理簽證申請7日,按次增加,最長以28日為限,暫停外國人力仲介公司代理外國人辦理簽證期間,以日曆日(包含周日與假日)為計算。

舉例說明:例如甲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於三月查核時發現有達第三十一條附表二規定之行蹤不明人數及比 率者,暫停受理其代理外國人辦理簽證申請7日;至六月查核時再次發現其達前述人數及比率者,暫停 受理其代理外國人辦理簽證申請14日;至於九月查核時再次發現其達前述人數及比率者,則暫停受理其代理外國人簽證申請21日,依此類推,但單次暫停日數,最高以28日為限。

勞動部表示,為使業界有適當緩衝時間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之一,自發布後三個月之特定施行日期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