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一般營造業申請引進外國人」之雇主資格審查認定作業

Q1:開放一般營造業申請引進外國人之申請資格為何?
A:申請資格如下:

  1. 符合營造業法合法許可登記之廠商。
  2. 近三年平均承攬工程契約金額達一定規模且申請時已承攬在建工程。
  3. 綜合營造業及專業營造業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達10人以上、土木包工業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達5人以上(依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一年勞保平均投保數)。

Q2:內政部營建署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之分工為何?
A:

  1. 內政部營建署:協助勞動部審查營造業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
  2.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雇主資格認定作業後之相關移工引進程序與管理。

Q3:從事營造相關工程,非經許可登記之營造業,可否具申請?
A:不行。申請者應依營造業法許可登記之廠商,故非經許可登記之營造業者,則不具申請資格。

Q4:近三年承攬工程平均契約金額如何計算?
A:近三年承攬工程之契約總金額除以3。(舉例:8項工程之契約總金額計15億,近三年平均承攬工程契約金額則為5億。)

Q5:新設立之營造業開業未滿三年,是否可提出申請?
A:不行。須具備設立後之近三年承攬工程業績,始得申請。

Q6:近三年內,如某年度未承攬工程,是否可提出申請?
A:營造業如某年度未承攬工程,惟三年內之平均承攬營繕工程契約金額,達一定規模,則可提出申請。

Q7:專業營造業如具有2種以上專業工程項目登記,其承攬業績將如何認定?
A:專業營造業如具有2種以上專業工程項目登記,應依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分別註明於「營造業近三年承攬工程業績明細表」,並分別計算承攬業績。

Q8:如工程開工日期未於申請認定之日起前三年內,承攬業績將如何認定?
A:工程竣工日期落於申請認定之日起前三年內,依該承攬工程契約金額納入承攬工程業績計算。

Q9:如承攬工程尚未完工,但該工程開工日期未於申請認定之日起前三年內或工程開工日期於申請認定之日起前三年內,承攬業績將如何認定?
A:承攬工程尚未完工,其業績以申請認定之日起前三年內期間,依各期估驗計價金額之發票或收據及證明文件,納入承攬工程業績計算。
案例:以申請認定日為112年8月1日為例,則納入承攬工程業績之各期估驗計價金額之發票或收據及證明文件為109年8月1日至112年8月1日,109年7月31日以前之各期估驗計價金額之發票或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無須檢附,以加速審查作業。

Q10:「一般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報表)之營業額,是否納入計算承攬業績?
A:「一般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報表)包含其他營業項目收入,屬營造業承攬營繕工程之業績,始得納入「營造業近三年承攬工程業績明細表」計算。

Q11:如何查詢額度受理申請核配情形?
A:每月底於本署「營建署全球資訊網」及「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公告核配情形。若各區域各業別營造業分配額度用罄,則分別停止受理申請。

Q12:申請案件送件方式?雇主資格認定函需多久審查時間?
A:

  1. 採紙本現場收件或郵寄收件,後續俟建置線上申辦系統完成後,再開放採網路申請。
  2. 受理案件每梯次以一個月統一辦理審查及分配,即112年8月1日至31日期間送件之案件(郵寄以營建署收文日為準),於112年9月份辦理審查,並於112年9月底前公告。補件案件無法於該梯次截止日補齊文件者,納入下一梯次辦理核配。

Q13:本次開放一般營造業申請引進外國人之移工,調派至其他工程是否仍受限制?
A:工作範圍依其營造業雇主承攬工程契約之工程範圍從事營造工作。

Q14:可引進移工人數,以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一年本國勞工勞保平均投保數之30%,其資料向何單位提出申請?
A:投保單位可利用勞保局網站之「e化服務系統(https://edesk.bli.gov.tw)」查詢、下載所需資料或向勞工保險局辦理申請。相關法令規定疑慮請逕洽勞工保險局(02)2396-1266。

Q15:雇主資格認定函效期有多久?超過效期怎麼辦?
A:營建署核發雇主資格認定函有效期間為90天,若如有再次申請之需要,應重新辦理申請。

Q16:若申請人數未達可申請人數上限,後續可再申請嗎?
A:可以,惟尚有分配額度時,可再次提出申請。

Q17:雇主資格認定函若遺失能申請補發嗎?
A:可以,請洽詢營建署相關承辦人員進行補發(049-2316035)。

Q18:申請雇主資格認定後可以撤回嗎?
A:可以,請申請者函文至營建署申請辦理。

Q19:本次開放一般營造業申請外籍移工需繳納就業安定費為多少?
A:每人每月繳納數額計新臺幣3,500元(每日117元)。相關法令規定疑慮請逕洽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

Q20:申請提高比率(超過30%至40%),需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為多少?
A:

  1.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5%以下,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繳納數額計6,500元(每日217元)。
  2.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5%至10%以下,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繳納數額計8,500元(每日283元)。

Q21:營造業者前已申請放寬專案核准工程引進移工人數是否會影響本次放寬一般營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人數比例?
A:不會。營造業者前已核准引進外籍移工人數,不會影響本次一般營造業申請引進外籍移工核配比例申請。相關法令規定疑慮請逕洽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

Q22:剛升等為甲等營造業,可否以升等前之營造業等級申請?
A:不行。須以現行營造業登記證書之營造業類別、等級進行申請,惟業績之計算得依各級別承攬工程規模分別計算。

Q23:「營造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於112年8月1日生效,可否於生效日前掛件受理申請?
A:「營造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自112年8月1日始生效力,故於生效日前掛件之申請案件將予以退件,不予受理。

Q24:近三年承攬工程業績中,承攬契約屬勞務或財務性質之業績,是否可納入業績計算?
A:不納入業績計算。承攬契約內容請詳加檢視,屬實際承攬營繕工程始得納入業績計算。

Q25:參加勞工保險之平均人數及申請移工人數,若有小數點是否可進位?
A:計算後平均數值小數點無條件捨去,並依所得數值填列人數。
案例:參加勞工保險平均人數為46.7人,則為46人。核配比例30%之申請移工人數13.8人,則為13人,以此類推。

Q26:如何從單位被保險人名冊計算單月之本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
A: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扣除當月退保人數及外國人人數。

Q27:公共工程之工程記載表開工註記,定作人欄位是否可以由機關承辦人或單位收發章代替?
A:不行,定作人欄位須蓋機關印信。

Q28:承攬外商之工程契約若屬外文契約,是否須提供中文譯文?
A:請提供工程外文契約之中文譯文,俾利辦理審查作業。

Q29:營建署受理營造業申請移工雇主資格認定之客服諮詢窗口?
A:營建署營造業移工審查專線:(049)2316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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