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會訊具特定製程製造業國內接續聘僱移工+5%重點
一、製造業雇主需有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特定製程資格認定函(工業 局函)。
二、需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之求才證明書(60日內)。
三、持前二項文件於國內接續聘僱移工,得於經濟部工業局原核定 特定製程級別予以提高5%。(藍領審查標準§25-1)
四、 可聘僱藍領移工總人數:原特定製程級別人數+附加就業安定 費提高比率人數十國內接續聘僱提高5%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 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平均勞保人數之40%。
五、國內接續聘僱提高5%移工人數,不需附加就業安定費,也不需 列入每三個月定期查核人數計算或薪資查核。
六、不得自轉自接及跨業別承接移工。
七、國內接續聘僱提高5%之移工,可依規定辦理補或期滿重招, 遞補或重招引進之移工,亦不需列入每三個月定期查核人數計 算。
八、辦理接續聘僱方式:可持工業局函及求才證明至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登記第二順位接續聘僱、也可以雙方合意或三方合意接續 聘僱(同業別)。
九、第二順位接續聘僱、雙方合意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移工,於同 一天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可填寫同一求才證明序號, 要注意接續聘僱人數不得超過求才證明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