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工時4~5小時之部分工時勞工,需要給特別休假?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勞動部111年3月14日勞動條1字第1110140177號函修正
三、例假、休息日、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
(三)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如於 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 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 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 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自受僱當日起算,6 個月正常 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1 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 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1日部分由勞雇雙方 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 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休 假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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