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保障各機關勞務承攬勞工勞動權益,勞動部修正「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
勞動部已於今(112)年7月20日修正「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以下簡稱參考原則),加強保障政府機關(構)承攬人所派駐勞工之工資及勞、健保等權益,並提升強化各採購機關對承攬人遵守勞動法令之履約管理及監督,該參考原則已通函各政府機關(構)納入辦理勞務承攬採購之參考依據。
勞動部說明,考量近期部分機關(構)之勞務承攬採購案件曾有承攬人發生積欠薪資、違法簽訂定期契約等情事,引起外界高度關注。因此,為協助各政府機關(構)妥為因應及強化監督機制,勞動部彙整實務上勞務承攬採購案件之勞資爭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採購機關之意見,完成「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之修訂。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主要有四大重點:第一,「強化機關對承攬人派駐勞工薪資之把關機制」,明定機關於支付承攬人採購契約應付價金時,應確認承攬人是否已支付派駐勞工薪資;第二,「確保派駐勞工薪資之權益」,明定機關確有發生承攬人之派駐勞工遭積欠薪資或未繳納勞、健保費等情事,機關應依據工程會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有關規範處理相關事宜;第三,「提升機關對承攬人落實勞動法遵之履約監督責任」,明定機關須每年度定期對承攬人派駐勞工之勞動權益實施稽核,並得委由熟悉勞動法令之機構或團體辦理,以保障派駐勞工之法定勞動權益;第四,「保障自然人承攬人之社會保險權益」,明定機關之勞務承攬採購為自然人承作時,應要求自然人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於採購契約編列該保險費用,以保障其職場安全。
勞動部最後呼籲各採購機關應將該參考原則相關規定納入辦理勞務承攬採購之重要依據,以減少勞資爭議之發生。勞動部亦將持續偕同工程會、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部會,共同合作、協助各機關在多元人力運用之政策下,合理運用勞務承攬,維護各機關勞務承攬勞工之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