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遭機構住民性騷擾南市啟動調查不分身份同受性工法保障確認違反將處分
近期有民眾申訴至日間照護機構實習時遭到院民性騷擾,向實習單位反映後,反遭推卸責任及誣告。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實習生與一般勞工同樣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雇主均有責任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該局已受理申訴並進行相關調查,如機構確有違失,將依法裁罰。
立法院7月31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為保障工作權的性別平等,除修改法令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外,更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機制,並且明訂「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讓雇主有所依循,如未善盡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或未於期限內採取必要措施,將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南市勞工局也立即啟動加強宣導雇主防治責任與義務,使事業單位了解相關規定。
依據大專院校校務公開平台數據顯示,110年度大專院校實外實習學生達17萬人次,因學生校外實習就是半出入工作職場,且經常處於一種不對等關係。勞工局說明,早期受限建教相關法令規定,實習學生如於職場遭性騷擾並無保障,因此103年起性別工作平等法即修法規定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性工法規定,進一步確保實習期間權益。
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近期該局接獲民眾申訴至日間照護機構實習期間,屢遭院民口頭與肢體性騷擾而向主管反應,然而實習單位卻以老人失智為由消極對待,經實習生家長質問後甚至威脅提告。勞工局已正式受理相關案件申訴並進行調查中,如確認有違反規定情形,將依性工法裁處。
現行性工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於知悉職場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規定將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修正後則調整為2萬元至100萬元,預計113年3月8日實施。
勞工局強調,只要發生職場性騷擾,無論對象是一般勞工或實習生,一定要進行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雇主不可將職場性騷擾當作員工個人私事或是視而不見消極對待。此外,無論是否有正式提出申請,只要知悉就有責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