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保障當事人之權利,依法告知下列事項:

一、蒐集的目的:

包括001人身保險、003入出國及移民、008中小企業及其他產業之輔導、020代理與仲介業務、021外交及領事事務、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消費者保護、095財稅行政、117就業安置、規劃與管理、118其他諮詢之用。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包括雇主及移工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出生年月日、年齡、性別、電話、職業、家庭情形、國籍、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殘障手冊、電子郵件、健康紀錄、習慣、身高、體重、住家及設施及其聘僱之外籍移工之相關資料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您的個人資料僅供本司處理利用,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本公司因執行公司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對象: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分支機構、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海內外相關主管機關、他國辦事處、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監理機關。

 (三)地區:本公司所在地、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海內外相關主管機關、他國辦事處所在地。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例如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新聞雜誌、政府公報或網站公告等紙本或非紙本及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之利用。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二)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所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五、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   業,因此可能遲延或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尚請見諒。

六、個人資料之同意提供:

(一)本人已充分了解上述告知事項、權利行使事項及注意事項之內容,且本公司、關係企業得依法變更或新增該內容,並以口頭、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新聞雜誌、政府公報等方式或網站公告方式供您知悉及查閱。 (二)同意本公司、關係企業得依上述告知事項,對您的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