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應給加班費去年千餘件違法案件常見違法加班強迫換補休與加班費少給
勞動部強調,雇主要求勞工加班,就應該依法給付加班費,111年有1,883件違法案件,由於實務上仍有雇主不清楚規定誤觸法令,勞動部彙整常見違法樣態提醒雇主注意,包括加班強迫只能換補休、加班費計算基準僅以本薪或底薪、加班未滿1小時不給加班費與少給加班費等。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無論平日或假日,只要雇主使勞工加班就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彙整五大常見加班費違法態樣,提醒雇主留意避免觸法,另勞動部設有「加班費試算系統」( 網址:https://labweb.mol.gov.tw/),民眾及事業單位多加利用試算加班費金額。
民眾最常問「公司可以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嗎?」黃維琛說明,勞工平日或休息日工作後,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才可實施補休,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有民眾發現「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黃維琛強調,工資不是只有以底薪為限,只要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論雇主用任何名義給予都屬「工資」範疇,像是全勤獎金、夜班津貼、伙食津貼等,在計算加班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都應該列入計算。
黃維琛表示,有民眾反映「雇主規定加班未滿1小時不給加班費」,只要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段就應該照給加班費,加班不滿1小時還是可以換算發給加班費,雇主不能以此為由不給加班費。
有關加班費之乘數,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須視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或2/3以上,雇主若逕自將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之部分予以捨去計算,一定會少算,黃維琛建議,雇主以1.34 或1.67去計算。
黃維琛指出,有雇主誤認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並無休息日加班費,他說明,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則為休息日;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時,無論按日或按時計酬都應依法加給加班費。